双十一到了,商家各种促销信息铺天盖地,商品宣传页总是写得花好稻好,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你在购物时遇到过这种情况吗?又该如何合理维权呢?日前,静安区消保委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例。
近日,消费者孙先生向静安区消保委反映,其于3月份在上海某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300元的单价购买固态硬盘1个,当时对方宣传读550兆/秒、写540兆/秒。但在实际使用中读写都在400多兆/秒,与商家宣传的读写速度不符。
对此,消费者表示不满,与商家协商、交涉均未达一致,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要求予以三倍赔偿。
静安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答复含糊其词,表示这属于正常读写值范围,如有疑问可以去鉴定。区消保委工作人员随即指出如是标准范围内的,应当在宣传页面规范和明确地予以标注,不能断章取义只标注最高数值,因此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
经营者表示,马上与消费者联系,作进一步沟通并争取消费者的谅解,协商解决此事。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或者互联网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外观、质量及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最终在静安区消保委调解和教育引导下,经营者同意全额退款并接受三倍补偿,以表示诚意和改正决心。见此,消费者表示原来的硬盘并无其他质量问题,可以继续留用,只需直接三倍补偿即可。
对此,消保委指出,经营者以商业广告、宣传单、或口头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规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宣传和许诺的,应当内容真实明确并相一致,不得夸大虚假等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时,要多留个心眼,除了仔细检查商品之外,还要看清商品宣传页面对该商品规格、价格等描述;必要时可截图保留;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虚假商业宣传难逃行政处罚
货比三家、择优购买,这是消费者普遍的心态。有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散布一些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此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于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宣传的消费者的理解,而不是经营者的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所以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只要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就应当判断其为虚假商业宣传。
那么,这种虚假商业宣传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两家培训机构被罚,就是依据此项;另外50万元罚款是因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两项均为顶格罚款。
此外,如果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按照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做虚假广告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广告业日渐繁荣的同时,虚假广告趁虚而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加大力度治理虚假广告,特别是切实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活动势在必行。
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全民都十分关注如何有效防控疫情,个别不良商家趁机蹭热度,借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推销商品,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曾有相关报道,在抗击疫情期间,某母婴用品店为促进销售乳铁蛋白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等广告宣传信息,一时间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该母婴用品店根本无法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这种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做虚假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的;做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3、欺诈消费者面临惩罚性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除了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商家在做商品宣传的时候,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进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这有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比如明明是普通农家乐,却宣传成国家3A级旅游景点招揽游客;明知沙发材质为人造革,却谎称真皮进行销售。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假一赔三”。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民间的“假一赔十”正式引入法律。商家如果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商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惩罚不良商家,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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