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5个案例,主要涉及企业破产、个人破产、跨境破产等内容,涵盖农业、房地产、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这些案例表明了破产审判对危困企业的拯救价值和综合处置债务纠纷的能力,也显示了破产审判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特有功能。
其中包括: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创业人——呼某个人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如下:
呼某,47岁,数年前曾深圳创业。2014年,在深圳市罗湖区新一佳超市公司所在商场开设呼延文化公司,开展书法等文化教育项目培训。2016年,新一佳超市公司破产倒闭,导致呼延文化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关门停业。呼某因此产生债务总额达480多万元。呼某卖掉唯一住房用于还债,但仍欠130多万元。之后,呼某重新租场地开公司,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于2020年2月再次关闭。申请破产前,其负担的债务共计135万多元,名下已无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2021年6月9日,陷入债务困境、生活艰难的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因生产经营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已尽力偿债。呼某负债135万多元,现有财产2万多元,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已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全部债务。
2021年9月2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呼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呼某的破产原因、财产、债务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呼某因经营呼延文化公司导致负债,其陈述符合事实;呼某目前单身,小孩就读高中,无稳定工作,仅靠提供家教维持日常基本生计,每月收入约5000元,另有价值约5万元的保险剩余财产价值、价值约28万元的公司股权,家中有简陋家具、旧家电、手机等生活用品。呼某在管理人指导下,结合其生活工作需要,提出了豁免财产清单。7位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92万余元。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呼某的财产报告、债权表和豁免财产清单。
2021年11月8日,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呼某申请个人破产,经过管理人调查,其陈述及申报的财产状况等情况符合事实,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调查结论也未提出异议。呼某因生产经营损失导致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在破产程序中遵守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法裁定宣告呼某破产。宣告破产后,呼某依法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呼某可以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截至目前,呼某的考察期已经过一年多,经各方监督,没有发现呼某存在违反条例规定义务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
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首案裁定生效。
2021年8月18日,深圳中院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建设全国首个全面整合企业、个人的破产信息、信用信息的联动共享公开机制。以意见为起点,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围绕破产审判信息、债务人信用信息、破产事务办理信息,建立深度多向的破产信息共享机制,高效、及时、准确公示企业和个人债务人的市场退出状态。
2022年5月17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规范个人破产申请,防范破产欺诈行为。
二、个人破产案件的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的目的不是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而是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广东高院表示,上述案例系全国首个个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效果来看,呼某案的成功办理,确定豁免制度的范围标准,为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从社会和经济效果来看,该案在个案层面向社会公众清晰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方面深思熟虑的规则设计,彰显了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理念。
三、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九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根据该条规定,深圳个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适用该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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