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定金”和“订金”,谨防网购陷阱。
【导读】如今互联网的兴起,各种购物节接踵而至,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双十一”、“双十二”等网购期间,我们会看到许多商家通过设置预付定金制度,要求消费者预付定金后方可低价预购指定促销商品,如果消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定金不予退还。该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笔者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定金”和“订金”仅一字之差,但二者产生的法律效力存在极大的差别。“定金”一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即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可知,若消费者违约,商家有权不予退还定金;若商家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而“订金”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往往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约定形成的,其性质相当于预付款。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那么设定“定金”和“订金”不退,是否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笔者认为,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定金”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与惩罚性,如果买卖双方系意思表示真实,则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而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因此“订金”加大了消费者的义务,减轻了商家的义务。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之规定,设置订金不退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现实中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冲动消费,如果在网购中已经支付定金,因个人原因不想买了,定金可以要回来吗?笔者支招如下:第一步,协商先行,联系卖家说明情况,正常情况下,如果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例如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卖家一般都会同意退还定金;第二步,如果卖家不同意退还定金,且不属于前述不宜退货的商品,那么可以选择先付清尾款,《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在付清尾款后,双方若没有特别约定,定金一般都会被抵作价款,此时,定金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变,等收到货后再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
最后:网购要冷静,剁手要理性。这个月买买买,买得惬意;下个月还还还,一身土味。希望大家早日暴富,任性买单!
以上系笔者拙见,仅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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