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消息
为了帮助经营者
在市场经营活动开好头、起好步
并通过自身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不断发展壮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就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招牌(店招)
制作内容问题
作如下13条提示
01
招牌(店招)指的是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的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02
招牌内容为表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识的文字、图案,以及经营服务需要的联系电话、经营地址。
03
招牌内容宜简单、清楚、健康,不得含有低俗不良文化内容。
04
招牌内容原则上应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规范化简称)以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固化的标志(标识)为主。使用的简称不能引起混淆或误解。
05
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名称,但在招牌中使用了名称或标志(标识)的,其自行使用的名称或标志(标识)不得违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广告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6
出于经营需要,招牌内容可以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服务的名称或商标。使用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商标应当取得使用许可或授权。
07
属于特许加盟的,可以采用特许经营授权人的招牌内容。
08
招牌中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09
出于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可以使用外国文字,但需同时附规范的汉字表述。
10
招牌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①不得使用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党旗、党徽以及其他党领导的群团组织的名称、标识;
②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③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⑤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⑥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职业歧视的内容;
⑦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⑧不得乱改成语或使用谐音;
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11
超出招牌属性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形象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进行介绍、推荐的,其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
要加强对招牌内容的维护管理,保证其图案、文字的完整、准确,避免因图案文字陈旧、污浊、脱色、破损、有错别字、缺字、漏字或者灯光显示不全引发歧义。
13
招牌内容制作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可以咨询辖区市场监管局广告科或辖区市场监管所。
来源:重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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