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件怎么办(一文教你如可维权)

寄快递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平时生活中,网络销售、退换货、办公时寄送文件都是需要与快递打交道。

寄快递发生丢失,如何维权?
寄快递发生丢失,如何维权?

如果快递发生丢失,那么应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相关案例:

李先生是一家销售手机配件的淘宝网店店主,长期通过Y速递**向客户寄送货物。2016年11月13日,李先生有一批手机配件需寄送给深圳市福田区的金小姐,其按照往常方式,在Y速递**提供的空白速递单上简单填写收寄信息后,将货物交给Y速递**的揽件员,并支付了运费43元,但当时李先生并未填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也未对货物进行保价。Y速递**揽件员揽件后,于当天晚上将李先生的货物交至Y速递**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路的网点,该网点收件后,当天并未及时进行转运。

11月20日—30日期间,李先生多次通过Y速递****查询快递物流信息,发现物流信息一直未发生变化。经李先生多次追问,Y速递**于12月5日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可能需要作遗失处理。12月16日,Y速递**又告知李先生其快件已成功投递。李先生当即与客户金小姐联系,金小姐反映并未签收任何快递,李先生再次核查物流信息,发现并未更新,也无签收记录。

经李先生多次与Y速递**进行交涉,2017年1月12日,Y速递**承认并告知李先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由于李先生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Y速递**的赔偿方案,双方经多次协商后未果,李先生便具状起诉至法院,要求Y速递**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Y速递**“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Y速递(详情单)为Y速递**自行制作,该条款属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Y速递**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李先生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李先生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李先生并未在Y速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签名,Y速递****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对该条款向李先生进行说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Y速递**应按照李先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实践中,发生快递丢失或损毁事件后,大部分快递企业都会主张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依据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对消费者和快递企业进行了双向约束,要求用户寄送快递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对快递的毁损和丢失等现象也都相应规定了赔偿制度,确立了快件保价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快递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企业应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明确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

在邮寄快递的时候大家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快递企业,尽量在物流单上面填写完整的物品信息。最好能够对快递单、货物凭证等进行留存。一旦快递损毁或者丢失,可以第一时间和快递**进行沟通。如果沟通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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