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广东省版权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州联合召开广东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8”专项行动**会议,就开展“剑网2018”专项行动进行部署,正式启动广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
“剑网2018”专项行动重点开展三项版权专项整治行动。
1、开展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
➤以网站、应用程序、自媒体、新闻聚合类平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
➤严厉打击未经授权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
➤坚决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
➤着力规范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等涉及的网络转载行为。
➤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转载案件,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资讯网站(频道)及微博账号、****、头条号、百家号等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2、开展短**版权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短**平台和短**作品上传者未经授权复制、**、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坚决整治短**作品上传者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
➤坚决整治短**平台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并要求平台企业注明作品来源。
将抖音短**、快手、西瓜**、火山小**、快**、美拍、秒拍、微视、梨**、小影、56**、火萤、哔哩哔哩等短**应用程序列为本次行动重点监管对象,着力强化对短**平台企业的版权监管。
3、开展重点领域版权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未经授权通过网站、应用程序、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字幕组传播动漫的侵权行为;
➤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动漫形象制作传播游戏、玩具、文具、服装等动漫衍生品的侵权行为;
➤着力整治网络直播、知识分享、有声读物等平台未经授权复制、**、通过网络传播他人文字、音乐、口述等作品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洗稿”呢?
众所周知,“洗稿”一词来源于网络。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那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洗稿”这一行为该怎样理解,《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版权专家。
“洗稿”和抄袭剽窃性质一样吗?
谈到“洗稿”一词,让大家开始**还是今年1月,自媒体人六神磊磊在**向另一位自媒体人周冲开炮,并列举出许多证据,证明周冲涉嫌“洗稿”。随后周冲也立即回应,并找到律师证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抄袭。一时间,“洗稿”一词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也引起了越来越多原创作者的**。
那么究竟“洗稿”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讲,与抄袭剽窃的性质是否一样呢?
据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分析:
“洗稿”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近似或者不同标题替代原始标题而内容基本不变;另一种是以近似或者不同标题替代原始标题,但内容表达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复制权。鉴于《著作权法》里存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若“洗稿”属于第一种类型,该行为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同时,由于其掩盖真实来源,又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若“洗稿”属于第二种类型,则应适用“接触+实质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来判断“洗稿”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相似。
关于“洗稿”是否等同于抄袭剽窃的问题,王清认为,首先应说明的是,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同时出现了抄袭与剽窃,但因两个术语含义相同而在修订后《著作权法》仅保留了剽窃。其次,根据参与立法者的解释,剽窃包括“全抄”和“抄精华”,且剽窃行为均掩盖真实来源。因此,“洗稿”与剽窃本质上无差别,如果一定要说差别的话,只能说一个是行业术语,一个是法律术语。
对此,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也认为:
如果严格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分析,“洗稿”行为本质上就是抄袭。因为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而“洗稿”行为是将他人作品原有的表达仅作不改变实质性内容的调整,例如改动句式、改变用词等,但表达的实质内容、逻辑顺序和分析视角等基本一致,上述改动显然没有达到原创性要求。
这与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的看法也是一致的,张伟君认为:
“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标准与任何抄袭或剽窃文字作品的判定标准没有什么差别,关键看“洗稿”后的文章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是抄袭或剽窃。
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
“洗稿”这个词是一种社会行为现象的通俗化描述,并不是一个界定清楚的法律概念。从目前大家所了解的“洗稿”行为来看,并不等同于抄袭剽窃。因为“洗稿”行为可能是抄袭剽窃,也可能是非法演绎,还可能是合理使用,亦可能是借鉴创意思想的新创作。而抄袭剽窃只是“洗稿”行为当中的一种。
向经典致敬与“洗稿”有什么区别?
生活中除了文章,电影作品是否也会存在“洗稿”的行为,例如在某部影片中,导演将多部经典影片的经典桥段,放到自己的影片场景中,并解释为向经典致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洗稿”行为,权利人能否维权,所谓致敬的桥段有多少就构成“洗稿”行为?
其实,电影桥段的借鉴在电影界很常见。熊琦举例说:
近年奥斯卡获奖电影《爱乐之城》中的诸多场景和**,就致敬了历史上的多部经典歌舞片,但却包含了极高的独创性。但我国有些电影和电视剧的具体情节与他人电影作品的雷同达到了极高的程度,显然构成了侵权行为。如何区分“洗稿”和致敬,一方面要看相似的是思想还是表达,另一方面还是要回归到作品的独创性上进行判断。首先,相似的层面越抽象,越属于思想层面,越不构成对表达的复制;反之,如果相似的层面越具体,则越属于表达层面,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高。其次,如果新电影作品在重现已有场景的时候加入了作者自己的创意,构成了对原场景的创新,显然也不构成侵权。另外,如果电影桥段构成戏仿,即对已有作品表达的调侃、讽刺等,则可能属于转化性使用,被纳入合理使用范畴而不构成侵权。
而邱治淼则分析认为:
这种行为涉及现代创作中常见的混创问题。不能对各种千奇百怪的创作形式以一成不变的规则等同视之。首先,从“质”的角度来讲,经典电影的经典桥段是作品的精华部分,其保护强度与其独创性高度成正比。此时,法律看重的是混创电影作品从经典影片中挪用部分原作的价值与意义,而不是相对于混创作品而言的价值与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侵权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其次,从“量”的角度而言,混创作品挪用多少片段才是适量的并没有一个绝对客观和确定的标准。再次,并非所有的混创行为都为法律所不许。对经典作品的戏仿或者其他转化性使用程度较高的创作都有可能获得法律的额外开恩。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是相符的。最后,要以审慎的态度对待目前出现的各种新型创作现象。过度宽松或者过于严苛皆非良策。作为激励创作和知识传播为最高己任的《著作权法》始终应当将这一目标作为判断是非的最高标准。
对于这种情况,丛立先也表示:
要视具体行为而定,不能类型化地一概认为是侵权。要看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非法演绎或非法汇编,如果是未经原著作权人的擅自改编或者汇编,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张伟君则认为:
如果不是为了评论或介绍一个电影作品的需要,未经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将多部经典影片经典桥段,改成自己影片的场景放在自己的影片中,如果是直接复制经典电影画面的片段,一般来说就是侵权行为。如果是模仿经典影片的桥段或者说情节,自己拍摄成新的影片,则涉嫌对电影剧本的作者的侵权,当然,是否构成侵权,得看该桥段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是,则有侵权的风险。致敬桥段的多或者少,并不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
来源 南方网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编辑 贺依茜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本站承接各类商务合作,如有合作需求,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