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沈虎某、沈文某、沈伯某、沈金某先后将各自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和银行账户等提供给何锦某(另案处理)等人,由何锦某等人使用上述账户通过浙江某银行进行线上转账,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沈虎某、沈文某、沈伯某、沈金某在此过程中提供相应帮助。其中,2018年6月29日至8月29日期间,沈文某名下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走账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略)11900万余元;2018年6月30日至8月10日期间,沈伯某名下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走账共计9800万余元,沈伯某个人获利3万余元;2018年6月26日至11月2日期间,沈虎某名下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走账共计6100万余元,沈虎某个人获利3万余元;2018年7月7日至10月28日期间,沈金某名下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走账共计5400万余元,沈金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沈文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被告人沈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3、被告人沈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4、被告人沈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被扣押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款合计人民币八万零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1、什么是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哪些机构可以从事该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由此可看,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只能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否则,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未有合法授权从事上述业务均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本案中,何锦某利用本案被告人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为境外赌博网站等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
2、什么情形下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根据《会议纪要》规定,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本案中,何锦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本案被告人支付宝和银行账户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平台提供服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违反了《刑法》、《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危害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为什么被告人提供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1)何锦某等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犯。何锦某等人利用本案被告人支付宝和银行账户直接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为境外赌博网站等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且在该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本案被告人沈文某、沈伯某、沈虎某、沈金某将自己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交由何锦某等人使用,帮助何锦某等人从事非法活动,是何锦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一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只是所起的作用相对何锦某等人较小,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因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上述被告人进行定罪,只是对于从犯,在量刑上予以减轻处罚。他们在犯罪中的非法所得,也被没收,上缴国库。
在此我们奉劝所有读者,不要轻易将个人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账户信息交由别人使用,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最后悔之晚矣!最后,也不要贪图小利,所谓“贪小利必失大节”,本案诸被告人的下场就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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