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是什么意思数学(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销售额是不是营业收入?销售额等于营业收入加成本,因为成本的原因,所以销售额肯定与营业收入不同。如果只是单一的业务,比如说销售某种商品,那么销售额与营业收入是指同一结果,即销售额=营业收入。

如果业务非单一,比如既出租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又主营销售空调(或其他动产),那么此时的销售额是指销售空调(或其他动产)的收入,而营业收入则不仅包括销售额还包括租金收入。

交易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交易额实际就是销售额,有些交易虽然成功,但不一定符合计入收入的要求,就不能计入营业收入。如,物品办理了销售手续也交了钱,但货物没有取走(未办理提货手续),这时,可以计入交易额而不能计入营业收入。这种情况,交易额会大于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应计入收入的那部分,有些交易虽然没有形成,但也有可能会形成营业收入,如,物品紧俏,先付钱并办理一切手续(含开票),这时,营业收入会大于交易额。

有时,时间性差异也会引发交易额与营业收入的不一致。如,以前的交易当期才入账或前期入账的当期才交易。

销售额是什么意思数学(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别是什么?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计算方法: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营业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方法:营业额=平均交易单价×交易次数或营业额=产品平均单价×销售数量

营业额也被叫做"流水".就是只有你的产品或是商品在交易中的总量金额,这个指标是不除去如进货或是原材料等费用的。

区别:

销售额就是产品的销售产值,而营业额还包括其他类业务,如服务

销售额适用于制造业、商业等。

营业额适用于饮食业、娱乐业、建筑安装业等。

简单说营业额是个统称,销售商品的为销售额(不含税),提供服务的为营业额

 

 

一、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例1

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8年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例2

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B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第6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例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二、《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4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例5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例6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年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

本站承接各类商务合作,如有合作需求,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