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制的概念
(1)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是相对于公司制而言的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管理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的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2)管理意义上的合伙制概念
管理意义的合伙人制度(简称合伙制)是一种企业组织机制和管理机制,指组织具有相同经营理念的人,建立起事业共同体,将人才与资本结合,共同推动企业的创新与发展。事业共同体里面的人,就是合伙人。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创造拥有感。这种拥有感不是法律上的拥有概念,主要是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给权利、给责任、给前景,使经营者变“给老板打工”为“给自己打工”的心态投入工作。
(3)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制概念与管理意义上的合伙制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管理意义上的合伙制在组织形式上,不仅可以采用法律上的合伙企业形式,也可以采用公司制的框架。后者在实践中不论被所在企业冠于何种名称(也不论是否出现“合伙”字样),这里将其统称之为新型合伙制,以示区分。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后文中提到的 “合伙制”、“合伙人”等均为管理意义上的概念。
2、合伙制的优点
(1)人资关系更加紧密。合伙制下,经营者(人力所有者)获得了剩余价值分享,与股东(资本所有者)利益更加一致,大大弥合了纯雇佣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不一致”的缺陷。在这样的治理机制下,经营者就可以真正承担风险,积极性做出好的决策。
(2)人才开发更加充分。人才的价值,不在于企业拥有多少人才,而在于企业能整合多少人才。合伙制不仅能够给内部人才充分发挥空间,使其有更强的动力去创造远超社会平均水平的卓越收益,还能够吸引外部人才加入“生态圈”建设,拓宽企业护城河。
(3)内部管理更有效率。在合伙制下,组织更加扁平,人际关系更加平等、简单,减少了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
3、合伙制的局限性
(1)法律上的限制性。现有公司法均以股东本位为基础,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以阿里巴巴为例子,其“合伙人”构架实际上是将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至公司的“合伙人”(也即公司现有的管理团队)手中,与传统公司法所奉行的股东本位的理念是有冲突的。因此,该项制度备受争议,为一些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不容。
(2)制度形式的复杂性。合伙制是根据合伙人间的契约建立的,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从而造成制度上的复杂性。
(3)决策的时滞性。每个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若重大决策都需得到所有合伙人同意,很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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