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结合现行规定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梳理营业额的计算节点、计算范围等问题。
一营业额的计算节点
经营者集中审查语境下的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这一定义中的“上一会计年度”如何起算呢?
现行规定中未明确起算节点,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则规定了“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修订)》(以下简称《申报指导意见》)规定申报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鉴于此,笔者理解目前应实际也以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作为营业额的计算节点。
二营业额的计算范围
(一)地域范围
申报标准所述的“在中国境内”及“在全球范围内”如何理解与界定呢?
《申报指导意见》给出了答案:
1、在中国境内:指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包括:
不包括:
2、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二)主体范围
1、一般规定
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2修改)》第八条的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申报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1)该单个经营者;
(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可用下图直观显示上述主体范围: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2、特殊情形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如果卖方在交易后对被出售部分不再拥有控制权时,则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在出售资产的情况下,卖方对被出售的资产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额;
(2)在出售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卖方在交易完成后对目标公司不再拥有控制权,则只计算该目标公司的营业额。
此外,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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